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企业社保合规的八个法律认知升级

从 “弃保声明无效” 到 “滞纳金谁来扛”—— 企业风险对照清单

薪领航 · 于佳2026-08-14约 8 分钟阅读3,24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企业社保合规的八个法律认知升级

2025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2025〕12 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直接终结了过去二十年很多企业 “省社保” 的惯用操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这并非全新立法,而是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原有法律红线的再次明确。过去部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赌员工不会发起投诉维权;但法释〔2025〕12 号落地之后,这套操作背后的风险成本已经彻底改变。
本文结合法条、司法判例、南北地区裁判差异,梳理企业社保合规关键要点,供企业管理者参考。

一、厘清三大核心争议,打破固有认知

很多企业长期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放弃社保,企业即可免除参保义务,本次司法解释对三类高频争议给出了明确司法答案。

争议 1: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结论:无效。

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自始无效。

✅企业提示:无论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合同中做特别约定,全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员工随时可以反悔,随时有权提出社保补缴诉求。

争议 2:员工本人不愿意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参保吗?

结论: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的义务主体,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才允许缓缴、减免。

员工主观上不愿参保,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行政部门核查处置,只看企业是否完成参保缴费,不会考量员工个人意愿。

争议 3:企业完成社保补缴后,已经发放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能否追回?

结论:可以追回,但需要满足严格证据条件,案由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补缴社保之后,员工领取的社保补贴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想要胜诉,必须同时具备两项证据:

1. 放弃社保的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社保补贴具体金额,不能仅笼统写 “工资包含社保补贴”;

2. 工资台账设置独立 “社保补贴” 栏目,由员工逐月签字确认对应补贴金额。

⚠️实务警示:大量企业在此类诉讼中败诉,根源就是仅笼统约定工资包含保险补贴,没有列明具体数额。以2022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为例,劳动合同只概括表述工资包含各类保险,无法核实补贴金额,最终法院驳回企业全部诉求。

二、社保违规,三项成本企业难以规避

一旦出现未依法缴纳社保,企业需要承担补缴本金、滞纳金、工伤医疗生育兜底责任三重成本,其中滞纳金在我国南北方存在巨大裁判差异。

成本一:社保补缴本金,必须全额缴纳

社保经办机构责令补缴,核算基数为员工实际工资。企业此前发放的社保补贴,不能抵扣社保补缴本金

2022年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件:企业即便通过诉讼追回已经发放的社保补助,社保补缴本金、滞纳金依旧需要全额承担,不存在抵扣减免。

成本二:滞纳金,南北司法裁判差异巨大

社保欠缴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单利折合年化 18.25%,欠缴时间越久,滞纳金金额越高,部分情形下甚至会超过补缴本金。这笔滞纳金原则上属于对企业违法欠缴行为的惩戒,依法应当由企业承担;但企业缴纳后能否向员工追偿,各地过往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北方(以天津为代表):滞纳金全部由企业承担

参考2022年天津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员工签署弃保证明,离职后投诉补缴,企业垫付高额滞纳金后起诉向员工追偿。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二审改判全部由企业承担。

裁判观点:滞纳金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欠缴行为作出的处罚,缴费义务主体是企业,处罚责任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也不用分担滞纳金。

南方(以广东、江苏为代表):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摊滞纳金

南方地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参保、领取社保补贴,后续又发起维权,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法院会结合过错划分滞纳金损失。

• 广东高院判例: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判决劳动者承担60%滞纳金,企业承担40%滞纳金;

• 广东佛山地区判例:酌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承担50%滞纳金;

• 江苏二审判例:员工手写放弃社保承诺书,领取补贴后投诉,判决返还全部补贴,同时承担50%滞纳金;

各地滞纳金判罚标准

💡集团企业实操提示

1. 北方区域企业:不要寄希望让员工分摊滞纳金,司法实践大多不支持,尽早补缴才能减少损失;

2. 南方区域企业:维权时可以一并主张分担滞纳金,但大概率只能拿回部分损失;

3. 跨地域集团公司: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司法判例作为判断标准,一地一策评估风险。

成本三:工伤、医疗、生育待遇兜底,损失无法追回

这是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风险。在未缴纳社保的时间段内:

1. 发生工伤: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全额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2. 员工患病住院:本应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3. 员工生育: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全部由企业支付。

这类已经实际发生的待遇损失,事后补缴社保也无法弥补,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企业落地三步整改方案

面对司法解释带来的规则变化,企业可以按照排查、评估、合规整改三步完成风险处置。

第一步:全面风险排查(立即开展)

1. 梳理在职、已离职全部人员,统计签署过放弃社保、自愿不参保等类似文件的员工;

2. 核验书面文件,确认是否明确社保补贴具体金额、发放起止时间;

3. 核查工资台账,是否单独列明社保补贴项目,留存员工逐月签字确认记录。

第二步:结合地域分类风险评估

各地滞纳金判罚标准2

第三步:彻底完成合规整改

1. 全面停止社保折现发放工资、补贴的操作,杜绝以现金替代社保缴纳;

2. 固化制度流程,做到员工入职即参保,从流程上堵死 “员工不愿缴社保” 的灰色操作;

3. 针对历史遗留的社保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劳动法律机构定制整改方案,提前主动处置远好于被投诉之后被动补缴。

结语

法释〔2025〕12 号的价值,不在于新增法律规定,而是把长期存在的社保争议画上司法句号。

过去很多企业依靠员工弃保省下的成本,如今会以社保补缴本金、单利折合年化 18.25%的滞纳金、工伤医疗生育兜底赔偿的形式付出代价。

法条全国统一,但滞纳金追偿的裁判尺度存在明显地域差异。对于企业管理者,了解属地真实司法实践,和读懂法条同等重要。

常见问题

员工自愿签了放弃社保承诺书,还能反悔要求补缴吗?
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义务,员工自愿放弃声明自始无效。员工随时可反悔并投诉补缴,企业不得以承诺书为由拒绝。建议企业依法参保,否则需承担补缴本金、滞纳金及工伤医疗等兜底责任。
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社保,公司能不给交吗?
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义务主体,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员工主观不愿参保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行政机关只看企业是否完成参保缴费,不考量个人意愿。企业不缴将面临补缴、滞纳金(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等风险。
公司补缴社保后,发给员工的社保补贴能要回来吗?
能追回,但需满足两项证据条件:一是放弃社保文件里明确写明补贴具体金额,二是工资台账设独立‘社保补贴’栏目并由员工逐月签字确认。若仅笼统写‘工资包含社保补贴’,法院可能驳回诉求。追回案由属不当得利纠纷,非劳动争议。建议补签详细协议并保留签字记录。
社保欠缴的滞纳金,该由公司出还是员工出?
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因为滞纳金是对企业违法欠缴行为的惩戒。但各地裁判不一:北方如天津2022年高院案例,即使员工签弃保证明,二审仍判滞纳金全部归公司;南方部分法院可能判双方分担。企业应按时足额缴费,避免高额滞纳金(日万分之五)及诉讼追偿的不确定性。
员工领了社保补贴但企业没缴社保,补缴后补贴能抵扣本金吗?
不能。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补缴本金以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必须全额缴纳,已发补贴不能抵扣。即使通过诉讼拿回补贴,补缴本金和滞纳金仍需企业全额承担,不存在减免。实务中如2022年天津北辰区法院案,企业追回补贴后仍被责令全额补缴并付滞纳金。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 HR 合规信息分享,依据发布之日的法律法规与司法实务整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实际操作请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咨询薪领航顾问或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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